津市工商局公布电动自行车使用虚假标注包装等9月7日上午,天津市工商局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中查处的虚假宣传案件向社会进行公布。这次共有电动自行车使用虚假标注包装(第4列)等10个产品受到处罚。
据悉,在电动自行车使用虚假标注包装(第4列)案件中,当事人陈翔宇于2007年3月底,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虚假标注生产者及产地的包装箱作为其生产、组装电动自行车的外包装。至案发时,共使用此种包装箱包装电动自行车105辆。工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虚假标注生产者及产地的包装箱,罚款10000元。
在华美自行车随便“傍”名牌(第10列)案件中,天津华美自行车有限公司从2006年5月起,在其生产的电动车、贴花及外包装上标注“日本の東芝”等字样,与株式会社东芝(日本)的注册商标“东芝”和“東芝”近似,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依据《商标法》规定,没收标有“日本の東芝”字样的贴花200张、包装纸箱120个、合格证用户手册100套、印刷版1套、电动车178辆。10个产品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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