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正宗的“小羚羊”电动车 ?

来源:      2006/4/1   浏览97525次   

     近年以来,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不断的接到从全国各地打来的电话,来电者纷纷询问在该地新出现销售的“小羚羊”电动车是否该公司的产品?“小羚羊”电动车有否注册商标?天津某企业是否已经拥有“小羚羊”电动车的注册商标?  
     看来,一场是与非、维权与打假的恶战迫在眉睫。
     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是创元科技(上市公司000551)的新设子公司,长期致力于专业研制、生产、销售环保型绿色交通工具——“腾羚”牌电动自行车。该公司拥有自己研发的20多项专利技术,已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欧洲CE质量与安全认证、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的FCC质量认证。公司内装备有多条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电动车总装流水线,形成了年产30万辆电动车的生产能力,其产品组合有自行车型、豪华踏板车型、童车型、三轮车型、观光车型等5个系列近百种款式品种。销售渠道遍及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形成了国内庞大的营销网络,至今累计销售电动自行车已超过50万辆。在国际市场上,公司产品已批量出口美国、意大利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公司还是中国自行车协会的理事单位、江苏省自行车协会副理事长单位。
     作为较早进入电动车行业的苏州小羚羊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7日,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的注册名称为“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是国内最早的、亦是全国第一家被国家工商部门核准的“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工商标字〖1999〗第81号文件曾经明确:“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字号亦是指企业名称中最具显著性的部分,《巴黎公约》称之为“厂商名称”。苏州小羚羊公司的企业名称为“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该名称中“苏州”为地名,“电动车”表明企业的经营范围,“有限公司”为公司的组织形式,这些文字不具备显著性,不是区分企业名称的要素,而“小羚羊”三字是该企业名称最具显著性的部分,因此“小羚羊”为该企业的字号(或称商号),从法律上讲,它与商标、专利一样,属于企业依法享有的专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我国法律将企业名称列入主要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调整并依据《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在企业创建初期向市场推出了一款新产品,即采用36V免维护铅酸电池为能源的可骑行式电动自行车(TDH1Z),由于该款产品为国内首创、新型便捷、安全环保,一推出就大受消费者的欢迎。当时,该款电动自行车被业内誉称为“小羚羊型”,并成为国内众多生产厂商争相模仿的对象。亲切可爱的“小羚羊”三字如同它的电动自行车一样,成为消费者钟情和赞美的爱称。为强化企业商号的标识作用,形成商号与商标的统一,该公司于1998年将“小羚羊”企业商号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电动自行车”的注册商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而未得到核准。
     多年来,苏州小羚羊公司由于严格管理,诚实守信,企业知名度与日俱增;并以精湛的技术质量、良好的服务过程,荣获国家经贸委“国家级新产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质量信得过产品”、“国家质量检测合格产品”、“中国质量、服务、信誉AAA级企业”等多种荣誉称号。为巩固公司的知名度,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该公司多年来在产品宣传和销售网络建设上投入了巨大的广告费用。在该公司多年的使用和宣传下,小羚羊电动车已成为国内电动车行业的知名品牌,“小羚羊”已经成为全国驰名的商号,消费者在看到“小羚羊”商号时,必然会联想到苏州小羚羊公司及其特有的产品,特别是在上海、江苏、山东等地,“小羚羊”三字基本上已经成为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及其产品的代名词。该公司考虑到多年以来在消费者中形成的“小羚羊”品牌效应,从保护“小羚羊”商号权这一无形资产着手,总结过去商标注册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重做了一些商标注册的后补工作,于2002年3月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小羚羊”、“姑苏小羚羊”商标。如今,该公司的“小羚羊”商标(电动车零部件,注册号为“3169069”)已于2004年3月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其他注册商标目前还在申请中。
     “小羚羊”商号的广告效应和公众影响力,使国内电动车行业的经销商、专买店、超市都不约而同的看好它,甚至国外一些商家也点名要进“小羚羊”电动车。于是,社会上的一些厂商惟利是图,钻法律空子,从2005年起,擅自使用苏州小羚羊公司的驰名商号、假冒利用苏州小羚羊公司的品牌信誉,以牟取非法的经济利益。他们一是将“小羚羊”企业商号张冠李戴,为自己的电动车商品作包装和宣传;其二是傍小羚羊公司的知名品牌,误导公众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其三是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以低劣的产品和服务牟取不正当利益。这些厂商在为自己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扰乱了市场,混淆了产品,造成了相关消费者的误认,这种“假冒”的现象不仅侵占了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市场份额,还导致该公司商誉的降低,并给该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据调查,目前国内将“小羚羊”商号作为商标、企业字号使用的电动车厂商达20余家。其中还有一至二家声称已经拥有“小羚羊”电动自行车的注册商标,是国内最最正宗的“小羚羊”原创者。据相关专业人士披露,在国家最有权威的《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到的、已经申请注册“小羚羊”商标的登记案卷有13件之多,都是近两年相继续申报的。笔者特在此澄清一下:迄今为止,国内还没有哪一家厂商得到“小羚羊”电动自行车的整车注册商标,因此谁也不能肯定将来《商标法》保护的“小羚羊”电动自行车就是谁! 
     我国加入WTO已多年,《巴黎公约》(我国于1985年加入该公约)要求成员国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有效制止侵犯商号权以及利用商号等商业标记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为了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国家工商总局于1999年4月5日发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处理商标和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
     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目前我国法律在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时,法官已着重把握两项原则:一是保护在先权的原则,二是禁止混淆原则。并且还在讨论第三是否坚持权利覆盖原则,即对于全国驰名的商号,赋予全国的地域效力,当商标侵害这种商号权时,应当责令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侵权。小羚羊公司是国内第一个注册“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的企业,也是被广大消费者认同的“小羚羊”
     电动车的始俑者。该公司不仅享有企业名称权,同时也对该企业名称中最具显著的“小羚羊”三字享有商号权,有权以合理的形式使用其企业名称及商号而受到法律的保护。结合小羚羊公司享有商号在先权的事实,根据小羚羊电动车已成为国内电动车行业的知名品牌的客观事实,该公司无论是在其产品上突出使用商号的行为,还是将“小羚羊”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行为,均不会导致误导公众的后果。因此,该行为也应界定为合理使用行为而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混淆理论,目前社会上将“小羚羊”商号作为商标、企业字号使用的多家电动车厂商,由于均在2005年左右才涌现,且未能提供证明其拥有“小羚羊”注册商标的真凭实据,显然是一种不当利用他人的商号借以抬高自己的行为,造成了相关消费者的误认,因其行为和事实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不仅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并且行为人还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小羚羊公司目前还希望:法律能够早日实施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第三项原则,即坚持权利覆盖原则,让企业更广范围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以达到用较少的投入、较短的时间可在全国范围打假维权的效果。
     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成立至今,从未在国内任何地方设立过该公司的分厂、分公司以及联营厂,在苏州新区鹿山路25号的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本部,是公司在国内唯一的制造基地。因“小羚羊”电动车在国内遍地开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投入巨大广告费用的品牌效应付诸东流,多年辛勤耕耘的销售渠道被鹊巢鸠占,该公司多年使用“小羚羊”享有的商号权益与商事利益成了肥水流入他人田。对此,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表示:一方面耐心等待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早已申请的注册商标的核准;另一方面将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者开展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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