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超标危害大

来源:乐清日报      2007/9/27   浏览4632次   

案例回放:2007年8月23日晚上,在乐清市虹桥镇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三伤的惨剧。该事故的肇事驾驶员是湖北籍王某。当日,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电驱动轻便摩托车,即机动车)从虹桥镇南阳北村开往虹桥镇区方向,20时10分许途经虹桥镇桥南村路口,横过道路时与黄某驾驶的浙JGR137号微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及三轮车内乘客方某、吴某、钟某四人受伤,其中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9月2日死亡。

交警点评: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借道通行时未按规定让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条:“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本车道内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交警提示:现在从事营运的大多数电动车,其动力、外观均超出电动车标准,经专业机构鉴定属机动车范畴。由于此类车辆动力好,而驾驶人大多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懂交通法规、驾驶技术生疏,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交警大队已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对此类车辆采取联合整治,希望大家不要乘坐此类车辆,确保自身的安全。(作者:陈华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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