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应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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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周贤忠)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增加,驾驶电动自行车肇事的情况也多了起来,电动自行车属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争议不断。10月8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该院审理的一个最新判例确认,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
骑车被撞
机动车方负全责
2006年11月19日14时,一辆出租车在大东副食门口突然停了下来,乘客准备下车。这时,跟在出租车后面的一骑电动自行车人娄某措手不及,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娄某手指骨折,住院治疗102天,支出医药费7884.2元。
该案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大队处理,认定出租车司机开车门下乘客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娄某骑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情况,出租车一方应负事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娄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发生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应适用该法有关规定,权利人可直接要求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娄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共2万元。
法官说法
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电动自行车属机动车,机动车之间肇事应按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确定民事赔偿责任。但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主审此案的市法院民一庭法官告诉记者,鉴于本地区行政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并未实行以机动车的管理方式的实际情况,故在交通事故中不应对该种车辆按机动车对待,电动自行车应属非机动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规定,如果机动车一方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即使非机动车一方具有一定的过错,也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方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只是负次要责任,非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则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一方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依据现场勘察情况认定,驾驶出租车一方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由机动车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交警提醒
电动自行车违法照样罚
据了解,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增加,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已经受到重视,根据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或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不按规定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的,可处10元罚款;逆向行驶的,处20元罚款:不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处30元罚款:时速超过15公里的,处5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500元罚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最高处2000元罚款。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主,在提高自己驾驶技能的同时,还要增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否则,不仅将要受到处罚,同时还会威胁到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小资料]
电动自行车
一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二是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三是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四是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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