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交警部门:超标电动车将纳入机动车管理

来源:烟台日报      2007/10/11   浏览6779次   

记者今日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关于电动摩托车标准将于年内出台,该标准将电动自行车的标准界定为“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重量不大于40公斤、有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输出功率在300W以下”。这意味着,超标电动车将被视为电动摩托车,被归为机动车。

烟台市交警一大队事故科有关人士表示,在目前的条件下,电动车达到机动车标准,却还要按非机动车来处理,这让交警监管非常难。一般情况下,只要电动车不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一般都不会进行处理。况且,即便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超速行驶,民警既难判断,又没有处罚的依据。而如果电动摩托车标准颁布实施后,电动车目前存在的挂牌办证无明文规定的局面将改变,超标电动车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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