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铁律”规范基金销售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7/10/19   浏览2614次   

投资者教育细化为制度安排  “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吴慧

基民盲目追捧基金的现象或将有所改变。证监会两纸公文将约束基金销售机构建立内部控制系统,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昨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下称《适用性意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下称《内部控制意见》),前者即日开始实施,后者于2008年1月1日实施。

2006年牛市以来,财富效应使得居民储蓄大搬家,基金受到投资者的追捧。但一些投资者忽视基金投资的风险、抢购基金的行为,使得监管层一直将投资者教育视为重中之重。证监会基金部负责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两个文件意在将投资者教育细化为制度安排。

两个文件中所指的基金销售机构均是指基金公司及其直销中心,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此前,监管层认为,作为基金的主销售渠道——商业银行在投资者教育活动上并未切实起到应有的作用。

两个文件明确,中国证监会及授权、派出机构有权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有权对与基金销售适用性相关工作等进行询问或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可对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必要的指导。

《适用性意见》明确,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内部控制意见》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容至少应包括内部环境控制、业务流程控制、会计系统内部控制、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监察稽核控制等。

《适用性意见》详细要求了基金销售机构必须对基金产品作出风险评价,对基金投资人也作出风险承受能力类型评价,以此来实现“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内部控制意见》则具体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必须制定和发布《投资者权益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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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基金产品风险应当至少包括三个等级:
(一)低风险等级;
(二)中风险等级;
(三)高风险等级。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应当至少依据四个因素: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二)基金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
(四)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

基金投资人评价至少三个类型:
(一)保守型;
(二)稳健型;
(三)积极型。

基金销售机构制定《投资人权益须知》内容至少包括: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二)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
(三)投资人办理基金业务流程;
(四)基金分类、评级等的基本知识以及投资风险提示;
(五)向基金销售机构、自律组织以及监管机构的投诉方式和程序;
(六)基金销售机构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投资人说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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