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32号文的规定,转让产权和股份的价格应该结合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和市盈率等因素来确定,并明确规定不低于净资产值。但文件并没明确净资产值的确定方法,在实际操作中,给企业留下了操控空间,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取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经资产评估后的净资产值或账面净资产值,转让价格的执行标准很难统一。”上述人士说,有可能给国有资产流失留下了操控空间。
此外,转让价格的确定也没有引入公开拍卖、招投标等。虽然部分协议转让价格高于净资产值,但仍然很难反映企业产权的真实市场价格。
此次《办法》的出台则为规范金融企业产权转让铺平了道路。据悉,财政部正在酝酿规范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确保转让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据了解,转让办法总的原则是,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的转让由转让方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公开披露转让信息,竞价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在证券交易系统中进行,转让方可根据转让股份比例选择交易系统撮合和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
此外,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权限可能下放给地方财政部门,做到“谁出资,谁负责”。根据此前200号文件的规定,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发生转让、划转等均须报财政部审批。
新的转让办法可能对规模减持国有金融股权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如规定总股本在10亿股以内的上市公司,3年内累计转让比例在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内的,转让方可自行转让;对于10亿股以上的公司,3年内累计转让在3%以内的可自行转让,超过比例则需要财政部门审批。
不过,上述内容并非最终定论,目前转让办法仍在讨论中。(丁靖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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