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水两年 小额贷款组织有望“名正言顺”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7/10/24   浏览2104次   

银监会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组织,改建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

李涛

银监会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只贷不存”小额贷款组织,改建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并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监管。此举意味着出现近两年的小额贷款组织有望获得金融牌照。 

在昨日上午银监会召开的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表示,对符合条件的“只贷不存”小额贷款组织,允许按照银监会政策要求,将其改建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并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审慎监管。

他还表示,银监会与央行对小额贷款组织改建为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已进行了很好的沟通。央行一位负责官员昨日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央行对此持支持的态度,双方已进行了沟通,下一步是研究细节问题。

为推动农村金融的发展,自2005年下半年,央行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5个省(区)开展民间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组建了7家只发放贷款不吸收存款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据央行披露,截至2007年3月底,7家公司共发放贷款余额9579.5万元,较2006年底增加800.68万元。但小额贷款公司由于未能获得明确的合法身份,加之只能只贷不存,导致缺乏可持续的资金来源。

在另外一方面,去年年底,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截至目前,银监会先后在吉林、内蒙古、湖北、四川、甘肃、青海6个省(区)试点核准23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1家,贷款公司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8家。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日前决定将试点省份从现在的6个省(区)扩大到全部31个省市区。

村镇银行等纳入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目前也面临游离在支付清算体系之外的现状。其他商业银行至今还没有对上述机构进行机构间的支付结算业务,上述机构也没有被纳入到异地实时资金支付清算平台、异地支付结算业务的数据交换平台等。

上述央行官员表示,央行当务之急是将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纳入金融体系支付清算系统。

蒋定之在昨日的会议上表示,放宽农村金融准入试点扩大至全国31个省区市后,银监会积极与财政部、央行等部委研究相应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策激励,比如存款准备金率激励等。

他认为,除了各地扩大试点工作原则上不突破银监会90号文件的规定,也要有所探索,比如探索村镇银行是否必须由商业银行发起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此外贷款公司是否可以由非金融机构设立,各地也可以探索。 

银监会合作部主任臧景范介绍说,目前8家正在申请的机构中,申请村镇银行的7家,申请贷款公司的1家,花旗银行准备在试点地区设立贷款公司,格来岷信托拟通过技术合作形式参与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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