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手整治“三类车”

来源:大理日报      2007/10/25   浏览3609次   

超标汽油机助力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及上路行驶的电瓶车要上牌管理
 
10月8日至12月31日,我州交管、工商、质监三部门联手对超标汽油机助力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及上路行驶的电瓶车这“三类车”进行整治。根据整治要求,交管部门给这些车辆核发相应的机动车号牌,纳入机动车管理,交管、工商、质监三部门联手清理整治“三类车”销售市场,建立全方位的机动车销售环节监控体系,杜绝新的“三类车”流向社会。

整治对象

据州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所长赵廉介绍,纳入整治的“三类车”有明确的界定,其中:

超标汽油机助力车是指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或三个车轮,最高车速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净重大于40公斤或汽缸工作容积大于30毫升的燃油助力车。

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或三个车轮,最高车速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大于40公斤或电动机功率大于240瓦的电动助力车。

上路行驶的电瓶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动力,具有四个车轮,仅供人员乘坐且上道路行驶的电瓶车。有固定座位,座位数不超过9个,每个座位有安全扶手或安全带,制动、灯光和喇叭齐全,并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

整治要求

根据整治要求,凡在今年10月8日前已经购买使用的“三类车”,车主能提供车辆来历凭证或能证明车辆确属合法取得的,在排除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报废嫌疑后,一律核发相应的机动车号牌,纳入机动车管理,对超标准且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或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车辆,一律按机动车报废程序实施强制报废。

其中:超标汽油机助力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经技术比对后,交管部门相应地予以核发两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号牌;上路行驶的电瓶车按小型汽车纳入管理,核发小型汽车号牌和行车证,驾驶人须持有C1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才能驾驶;电瓶车的使用年限为8年,满8年的予以报废,且不得再更新;电瓶车上路行驶路线必须经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确定,要有固定停靠点,行驶区域不得超出限定范围,其行驶路线要确保无桥梁、无危险路段,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行驶过程中乘车人不得站立。

整治措施

赵廉告诉记者,对“三类车”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10月8日至10月31日,交管、工商、质监三部门联手对辖区内生产、销售“三类车”的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清查、封存超标车辆,堵住“三类车”流向社会,交管部门通过排查摸底,摸清本辖区内“三类车”的底数;第二阶段从11月1日至12月20日,交管部门将给“三类车”上牌,将其纳入机动车管理;第三个阶段从12月21日至12月31日,交管、工商、质监三部门将对整治的情况进行查缺补漏、检查、验收。

赵廉说,这次整治“三类车”的重点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交管、工商、质监三部门联动,建立全方位的机动车销售环节监控体系。清理整治过程中,交管部门如发现落户车辆超标,由工商部门对车辆销售商或生产商依法进行查处;如发现车辆质量不合格,将由质监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二是将在用的“三类车”纳入机动车管理。11月1日至12月20日,超标汽油机助力车、电动自行车车主持车辆出厂合格证、购车发票、车主身份证到所在乡镇的交警中队申报登记,没有交警中队的到乡镇派出所申报登记落户上牌;上路行驶的电瓶车车主到州车管所或所在县市车管所申报登记落户上牌。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车辆审核通过后,予以落户上牌。

从明年1月1日起,在国家没有新的标准和办法之前,一律禁止销售、注册登记超标汽油机助力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新购买的这两类超标车,一律禁止上路行驶。对继续销售“三类车”的企业和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已购买“三类车”的车主,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将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协助车主退回销售企业;对“三类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一律实施查扣,依法处以上限处罚。(本报记者 黑毅鹤  通讯员 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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