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经杭州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和9月27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相比,部分条款作了修改。
大家关心的杭州是否实行汽车、电动车总量控制等问题,都作了明确,接下来,《条例》将提请浙江省人大审议后实施。
车辆总量控制
改为道路交通流量控制
原《条例》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车辆保有量情况,在市区的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滨江区对汽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登记实行总量控制。
新《条例》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车辆保有量情况,在市区的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滨江区实行道路交通流量控制。
说明:前几次审议中,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电动车仍是部分市民出行主要交通工具,如控制其总量,不利于市民出行。
至于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突出,造成交通安全隐患,关键是要在电动车生产、销售、使用上加强管理,并不完全是电动车数量问题。
另有委员也认为,总量控制问题涉及面太广,社会影响大,需要进一步研究;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立法咨询委员会也提出了类似的意见。
因此,目前暂不考虑对车辆总量进行控制,但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流量进行分流。
电动车超速要罚款
原《条例》:未作规定
新《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设计时速。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车超过国家规定的设计时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说明:目前,电动自行车违章情况突出,加上任意改动、拆除电动车限速装置,使得超过国家规定设计时速行驶的电动车越来越多,给道路安全造成很多隐患。
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上述规定,通过立法加强对电动车的行驶管理。
电动车车速如何测定?这个问题必须尽快明确。据了解,政府部门将以出台《条例》实施细则等方式,加以具体规范。
另外,《条例》还进一步细化了非机动车驾驶违法行为处理:
1. 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驾驶电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开启照明灯光的;
2. 故意遮挡、污损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的;
3. 驾驶电动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携带行驶证的;
4. 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由非下肢残疾人驾驶的。
只要存在上述任一情况,都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在出现第3项情况时,还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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