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出台《关于办理盗销自行车案件的执法意见》

来源:燕赵都市报      2007/11/27   浏览3264次   

中新河北网11月26日电 收购、窝藏、转移赃自行车,如何处理?盗窃自行车而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如何处理?针对这些问题,河北省综治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盗销自行车案件的执法意见》。

“意见”规定,盗窃自行车或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自行车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或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实施盗窃自行车,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涉赃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呈报劳动教养。

实施盗窃自行车违法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也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涉赃自行车违法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也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尚不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但有证据证实参与盗销自行车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有关规定改裁治安处罚,为实现累积打击奠定前科基础;对证据达不到治安处罚要求的,一律列入黑名单进行延续侦查和重点管控。特别是对在非法交易场所购买的自行车,没有依法应当具有的合法票据、证件牌照等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自行车,责任人都将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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