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版权明确计次收费原则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7/11/29   浏览2602次   

一直争议不断的卡拉OK版权收费即将迎来最新的进展,此前在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上各自为阵的音像协会和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两方面将展开合作。

昨日,《第一财经日报》在采访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卡拉OK版权运营中心副主任吕文举时了解到,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和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卡拉OK版权运营中心在卡拉OK版权收费上的合作已经确立,目前双方的合作框架已确定,计次收费的原则和目标已明确。

双方达成合作

就在此前召开的长沙市文化演出娱乐市场工作会议上,长沙市文化局市场处处长关键之也对外透露,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和中国音像协会将合作成立一家公司,并在各省设立分公司,开展卡拉OK的曲库管理和版权收费工作。

从2006年8月开始,文化部和版权局两方面先后出台了各自解决卡拉OK版权收费的方法。文化部在长沙、郑州、武汉、青岛四地率先试点运行一套名为“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下称“文化部系统”),按点击率的方式来收取版权费;而版权局也随后公布了一个“12元标准”(下称“版权局标准”),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按12元每间包间每天的标准来收费,并于今年在全国各省开设联络处来落实收费工作。

记者就合作公司一事向吕文举求证时,他表示,关于合作公司一事,他并不清楚,但双方合作的实质是确定的,在双方的合作下,此前文化部系统和版权局标准将“综合采用”。

将计次收费

至于合作之后的收费方案,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发言人柳士发表示,此前的卡拉OK版权收费方案只是有关方面建议的备选方案之一,但是计次收费的原则和目标已经基本明确。

具体讲来,第一阶段,将实行抽样计次与精确计次相结合。对于已经具备精确计次条件的卡拉OK经营场所按照精确计次收费,对于尚不具备精确计次条件的卡拉OK经营场所实行抽样计次收费。各地作为抽样样本的卡拉OK经营场所由当地有关各方协商确定。

第二阶段,按照自愿原则,逐步引导所有卡拉OK经营场所按照精确计次收费,完全实现有关各方自由平等、合理合法地开展版权交易。

柳士发同时表示,在上述过程中,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起到组织、协调作用。

而对此前媒体报道出的合作公司“天河公司”,柳士发澄清道,“天河公司”并不存在,而是文化市场发展中心组织协调有关企业依法成立的“天合公司”,但该公司与双方的合作没有关系,“天合公司”的成立仅仅是为了在卡拉OK经营场所开展增值服务,期望充分整合和挖掘卡拉OK场所的衍生价值,让卡拉OK经营场所参与其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从而减轻卡拉OK经营场所的经济压力。

根据他们的测算,如果依托卡拉OK经营场所的增值业务顺利开展,预期的全国卡拉OK经营场所虚拟院线体系成功建立,在两到三年以后,卡拉OK经营场所参与分享的经济回报就能基本抵消卡拉OK版权费用的支出,甚至还有一定盈余。

自文化部系统推出以来,双方就一直互不认同,也一度使市场理解为可能出现“双重收费”的格局。 

“国内的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其实是一件非常困难的工作,两边各自为阵可以说是都难把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合作的话,或许还可以坚持到整个业态环境改善的那一天。”一业内人士表示,就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工作的大局而言,版权收费是大势所趋,而文化部和版权局两方面最终走到一起进行合作,虽然还可能会在具体实施阶段遇到一些困难,但长远来看,是有利于版权保护在中国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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