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7/12/20   浏览2758次   

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的要求,日前证监会公布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这是自2002年底以来证监会第四次公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经过前后四批清理共公布取消109项行政审批项目,7项行政审批项目交由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

根据10月《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要求,此次证监会取消的8项行政审批项目为: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核准;开放式基金广告、宣传推介核准;网上证券委托资格核准;证券公司类型核定;上市公司暂停、恢复、终止上市审批;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核准;国有企业开展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资格的审批;期货经纪公司持有10%以上股权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资格核准。

为避免监管工作出现管理脱节,证监会在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还发布了《关于做好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和工作衔接作了妥善的安排。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此前证监会已于2002年12月、2003年4月及2004年6月先后三次公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随着《证券法》、《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的修改制定,新设定一些行政审批项目,许多原有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发生变化甚至已经被取消。因此,证监会在前三次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基础上,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集中清理,进行第四次行政许可项目的全面清理。

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发展,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迫切需要按照市场规律和法治原则进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逐步调整行政审批过多的状况。上述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证监会进一步转变思维模式,坚持对关系到重大市场风险事项的审批,减少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审批。

这位证监会负责人还表示,证监会将从总体上把握行政审批项目的适度性,管好关键的事项、机构和人员,同时逐步通过强化日常检查和事后调查处罚力度,加大对市场参与者的约束。通过强化行为规范和持续监管,在法律框架内创新监管方式,促进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发挥作用。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许小年上周表示,放松管制和加强监管并不矛盾。监管主要含义是市场秩序、市场规则、市场参与者的规范操作,即规范化治理,应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进行监管,而不是准入资格和机构设置的监管。

许小年建议,具体的放松管制措施可以是逐步取消发行产品和机构设置的审批制,只要满足法律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量、发行时间、发行价格都不需要审批。

除此次取消的8项行政审批项目外,根据上述国务院决定,在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证监会有2项下放证监会派出机构: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设立、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的批准。此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核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批、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包括增发)及上市审批、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审批,其管理实施机关由发改委调整为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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