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7/12/28   浏览2630次   

《第一财经日报》获悉,由商务部拟定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日前下发,自本周起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向业内广泛征求意见。

背景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4月15日起实施。根据之后商务部下发的《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凡未经证监会批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对照《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进行检查,9月30日前完成整改。12月15日前,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整改验收通过的市场和机构进行抽查,并将验收通过的市场名单向社会公布。不过,名单未能如期公布。

《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这类市场“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条例》和《通知》对必须限期整改的“变相期货交易”市场而言,均缺乏规范操作的相关细则。这是下发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背景。

新规

征求意见稿在坚持《条例》对“变相期货交易”的界定的同时,透露出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改造提升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

在规划与建设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设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以及上市具体交易品种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组织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以及与现有期货品种相同的重要商品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应当报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具备“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等条件。

在交易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买卖双方交纳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合同标的额的20%。

征求意见稿禁止无行业背景的交易商或个人投资者入市交易。

在监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稳步发展、适度竞争’的原则,对经营同类商品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数量和地区布局上的调控。”

建议

据业内人士介绍,商务部11月前后已就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内容在业内小范围地征求过意见。

认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进入门槛以5000万~8000万元为宜的浙江塑料城网上交易市场总裁朱金祥昨日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建议,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应重点监控上市品种的总交易规模和客户保证金存放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业内曾流传商务部将针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说法。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标准处处长胡剑萍12月17日对本报否认了这一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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