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湖北省自行车停放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居民住宅区等场所必须建自行车停放设施;固定停放设施和治安复杂区段所设置的临时停放设施,应落实专人值守,并实行“以收养支、被盗包赔”,明确管理人员责任,解决其报酬。
办法明确,城市(城镇)商业服务网点密集的交通主次干道、商场、公园广场、公交集中转乘区及单位内部、居民区等,都应设置自行车停放点。
管理办法还明确,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将自行车停放设施纳入建设规划,并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已建居民住宅区尚未建立停放设施或停放设施不足的,应补建或扩建;松散型居民区尚未建立停放设施的,应进行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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