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成新的“马路杀手”

来源:      2008/1/10   浏览3787次   

新华网浙江频道1月9日电  电动自行车正在成为新的“马路杀手”。来自绍兴县警方的统计,去年,绍兴县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372起,比2006年增长44.1%,事故造成21人死亡,84人受伤,死亡人数同比增长50%,占交通事故总死亡人数15.2%。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绍兴县电动自行车数量达37000余辆。电动自行车平均时速一般在20公里以上,已经接近高峰时城市道路机动车的平均速度。由于电动自行车数量迅猛增长,人为因素以及稳定性较差等原因,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很多隐患。

事例一 驶上机动车道被撞身亡

去年12月3日14时55分许,袁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柯桥金柯桥大道内行驶,至齐贤镇安湾江桥地方时,由于上机动车道内行驶,与一辆大型客车发生碰擦,袁某当场死亡。

交警点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而骑车人袁某却无视上述法规,最终酿成惨剧。

事例二 骑车带人造成一死一伤

去年11月17日19时许,项某骑一辆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带人行驶到杨绍公路下浦西村地段时,在横过道路时与一辆大型客车发生碰撞,乘坐人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骑车人项某受伤。

交警点评:《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非机动车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规定非机动车只能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而项某驾驶的一辆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同时又带了一个成年人,横过公路未下车推行,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

事例三 违规骑车撞死行人

去年9月26日23时35分许,寿某骑电动自行车沿绍兴县安华公路由南往北行驶,途经华舍街道解放村地段时,与行人寿某发生碰撞,造成寿某不幸身亡。

交警点评:驾驶人寿某驾驶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行驶途中未能做到安全行驶,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非机动车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法律规定;而且骑车人寿某未按交通信号通行,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编后:目前,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不可否认,在带来便捷的同时,部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还远远未到位,如占用机动车道行驶、不按规定横过公路、未按规定让行、逆向行驶、闯红灯、骑车带人、未登记上牌等,由此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教训沉痛。但愿有更多的电动车驾驶人能“感受”到安全的重要性,依法行驶,减少悲剧的发生。(绍兴日报 通讯员 韩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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