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合格证发票丢失可凭证明上牌

来源:《安徽商报》      2008/1/17   浏览4639次   

 昨日从合肥市交警支队召开的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上牌情况通气会上获悉,目前交警部门已出台新政策,2007年5月1日前购买,合格证、发票丢失的车辆;生产厂家不在册、但在去年5月1日前购买的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自行车亦可登记上牌。

新政规定,对车辆合格证丢失但能提供购车发票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车辆且确认车辆品牌、型号后,暂可办理登记或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对车辆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均丢失的,按照《安徽省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规范》有关规定,由车辆所有人提交相关单位和车辆所有人证明、声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车辆且确认车辆品牌、型号后,暂可办理登记或核发临时通行标志。

2007年5月1日前购买的获得国家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电驱动两轮车辆,其合格证未标注“电动自行车”的也可按非机动车予以登记。

对于车辆所有人系单位且购车发票丢失的,可由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社居委等基层组织出具车辆属该单位的证明,车辆所属单位法人代表出具车辆属该单位所有的书面声明。

2007年12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车,车辆和合格证均未打刻或记载车架号码、电动机、燃油机号码的可登记上牌。不过,2007年12月1日以后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无车架编号的不得办理登记。

登记前车主已更换了电动机等部件,合格证上有关参数或号码与实际车辆不一致的,车辆所有人凭车辆修理单位开具的证明、发票,也可登记上牌。

 


(责任编辑:)


中电动车网版权声明:
中电动车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作品侵犯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和删除。

相关阅读

用户评论

游客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快讯 更多>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