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电动自行车“三包”部分条款选登

来源:云南日报      2006/5/22   浏览8403次   

草案特别提出,在履行“三包”规定的基础上,“鼓励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向消费者制定高于本办法的‘三包’承诺”。

部分条款选登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车辆出现《电动自行车主要部件及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退货时,销售者应按购车发票金额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超过15日但仍在“三包”有效期内,车辆出现《电动自行车主要部件及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能与整车自然分离的零部件故障除外),且相同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第十六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因发生性能故障而退货的,销售者除退还购车款外,还应承担消费者因办理落户和相关手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自售出之日起超过7日在15日内因发生性能故障而退货的,销售者只退还购车款,其他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者自购买产品起30日内,因销售者的原因不能正常办理落户和相关手续的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无条件退货。

第十八条 销售者故意拖延履行“三包”责任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正当的“三包”要求,造成消费者损失扩大的, 销售者除应履行“三包”责任外,还应承担消费者扩大部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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