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4月1日后新购超标电动车助力车禁在市区上路

来源:人民网      2008/4/1   浏览7231次   

记者28日获悉,备受关注的《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已出台,计划5月1日开始实施。 

《通告》明确,最高车速为每小时20~50公里(含)或使用内燃机、排量为30~50毫升(含)的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按照机动车管理;最高车速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含);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具有良好的脚踏驱动功能;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或者汽缸工作容积不大于30毫升(含)的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管理,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对车辆类型认定有争议的,车辆使用者应当出具车辆出厂的有关证明,不能出具或仍有争议的,由国家认可的检测单位检测,交警部门将根据检测报告作出相应处理。 

《通告》规定,4月1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应当办理临时通行标志,方可在南昌市市区道路上行驶;4月1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也不能在南昌市市区道路上行驶。在昌的外地暂住人口也可办理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3年。一人只能办理一辆车的临时通行标志。自规定实施之日起90日内到南昌市交警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截止时间为7月底。 

稍后,交警部门会向社会公布相关办理措施、地点等事项,且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不收取费用。(记者邓旭敏) 

【注】《通告》中的市区指:赣江中大道、昌九高速公路、赣江北大道、南斯友好路、双港东大街围合的区域;八一大桥、南昌大桥、洪都大桥、赣江大桥、英雄大桥;高新大道、沿江中大道、沿江北大道、沿江南大道、富大有路围合的区域 

申办临时通行标志材料:个人车辆——居民身份证、南昌市区居民户口簿或者暂住证及复印件;单位车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购车发票及复印件、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有效期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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