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即将实施电动自行车上路必须悬挂号牌

来源:      2008/4/19   浏览4474次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将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定包括: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的时候,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在驾驶的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否则将处5-50元的罚款;遇行人横穿道路的时候,应当减速避让。除此之外,还必须注意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并且禁止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装置,以提高行驶速度等。
     
    我市交警部门一位负责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我市交通事业的不断发展,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不断增加,交通压力日益严重,其中市区近年来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明显呈上升趋势。2006年,发生交通事故3782起,其中非机动车1340起,占事故总数的35.43%;2007年,发生交通事故6054起,其中非机动车3533起,占事故总数的58.3%。因此,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很有必要。
     
    新规定要求,骑电动自行车上路,必须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同时,禁止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禁止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人力货运三轮车禁止载人,人力客运三轮车限载2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载1名陪护人员。
  
    此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负责非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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