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规出台 商机骤现

来源:中华全国电动车      2008/5/5   浏览4625次   

2008年,北京、安徽、河南等地相继出台了新的交通管理法规,对电动车实行规范管理,而随着四川新交规的出台,四川这个电动车销售的乐园也开始规范化操作,可以预见的是2008年在全中国范围内对电动车产业的管理规范将更为严格,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未来电动车的生产与销售指明了一个方向:只有符合国标的产品,才能够获得销售与上路的权利。随着《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实施,近期成都将有40万辆超标无牌电动自行车被淘汰,这无疑是给原本就十分火暴的成都电动车销售注入了一支强心剂。但从新交规也可以看出,那些规范化操作,符合国家电动车标准的企业与产品无疑在这次市场竞争中获得了先机。

4月3日上午,由四川省法治办组织召开的关于《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实施的座谈会在四川省交警总队五楼会议室举行。会议听取四川自行车协会对如何实施《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意见,四川省法治办周副主任就《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立法的起草、论证、实施作了详细说明。四川省、成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领导对近年四川省电动自行车的无序发展,给老百姓带来的安全隐患,并造成大量的交通事故提出严厉的批评。省、市公安、工商、质监部门的领导一致表示将采取联合行动,从生产、流通领域和道路交通各方面加大、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整治力度,并坚决执行省政府第222号政府令,让四川省电动自行车走上规范健康发展的道路。

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

第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QDSE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经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但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划定区域的道路通行。本规定实施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人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七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向社会公告。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管理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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