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上路须登记湖南通过四件地方法规

来源:三湘都市报      2006/6/1   浏览8459次   

5月31日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闭幕。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春贤出席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信访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施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将于9月1日开始施行,《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和《湖南省信访条例》将在10月1日开始施行。

法规解读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城市公交纳入特许经营

条例中,备受争议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范围,城市公共客运仍然被列入。

有的委员审议时提到,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不应纳入特许经营范围。但在修改时,省人大法制委认为,城市公共交通具有市政公用事业显著的基础性、公用性和自然垄断性,属于对有限的城市公共资源的利用。

从社会实践看,我国推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就是从公共交通开始,且全国各地普遍对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实行特许经营。因此,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纳入了特许经营范围。

同时,该条例还明确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采用4种形式进行。

即:许可特定经营者投资建设并经营某项目,向政府支付某已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后经营该项目,租赁某已建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但在经营期限届满后,须移交政府,或终止特许经营权。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遭遇“杀猪”机动车不担责

办法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追求交通事故的发生而造成损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办法专门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按负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的不同情况,分别承担80%%、60%%、40%%、20%%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至10%%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同时,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少量轿车号牌有偿发放

早在该办法出台之初,机动车号牌是否进行有偿发放就是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此前所进行的听证会上,听证陈述人也对此进行了论述。该办法对此专门规定,少量小型轿车号牌可以有偿发放,所得款项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同时,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在其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装;不得安装伪造、变造的号牌;汽车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等。

电动车须登记后才可上路

该办法还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必须经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车辆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所有人身份证明。属于登记范围内的非机动车牌证灭失、丢失或毁损后,非机动车所有人交验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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