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明星代言:丑话一定要说在前面?

来源:牛津管理评论      2008/6/4   浏览3307次   

一个企业通过明星代言快速提升品牌知名度及销量,已成商界惯例。但明星对于企业来说,只能是锦上添花的补药。不是每个企业都需要代言,也不是每个代言人是明星就会事半功倍。

寻找代言人时,应该要求明星的素质与自身品牌相适合,比如现在请阿娇代言玉女产品就明显不合适。而如果明星与代言品牌的契合度出现偏差,就必然调整。像莎朗·斯通如今形象逆转,已与迪奥的中国市场诉求存在偏差。

明星“跳水”丑话一定说在先

记者了解到,与一些小企业以能请到明星代言为荣不同,目前,一些大企业邀请明星代言,都已有成熟的操作流程。一般签订代言合同时“约法三章”,约定代言期间明星的言行及违反合同后的赔偿条款,甚至代言费用可分期支付,以规避风险。尤其是一些跨国公司,严格约束明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否则就有高额赔偿的风险。

内地影星李冰冰目前正为某著名国际品牌代言,其助手昨日向记者表示,代言品牌与李冰冰之间是有一些约束协议的。“在任”期间,李冰冰表现须尽职尽责,积极为四川灾区募捐并捐款,扩大该品牌的影响。

记者曾在采访中见到,有明星给某种饮料代言,在大众面前就拒绝喝另一种饮料,或者只能偷偷喝。还有一些明星正享用一种别人代言的饮料时,往往先要环顾四周,看有没有被关注。而因为明星自己疏忽而蒙受损失的例子也比比皆是,曾身为某日本品牌照相机中国区代言人的范冰冰,在一次拍摄中用的却是韩国照相机,令其因此遭受损失。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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