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同乘一辆电动自行车致2人死亡 肇事者被判刑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08/6/12   浏览3695次   

6月6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件,造成母亲与侄儿死亡的被告人徐从余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他为自己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31日15时许,中午饮了酒的被告人徐从余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在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载上母亲、侄子及女儿3人,沿乡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超越同向行驶的载货四轮拖拉机的过程中,徐从余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侧滑倒地,造成电动车上4人全部跌落到地面,其母因头部被四轮拖拉机车厢左轮碾压当场死亡,侄儿也身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从余应承担本次重大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从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2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加之被害人为其母亲、侄儿系至亲,亲属也不再要求追究其责任,不致再危害社会,适用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责任编辑:)


中电动车网版权声明:
中电动车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作品侵犯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和删除。

相关阅读

用户评论

游客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快讯 更多>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