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2008年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质量监测情况通报
为加强对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天津、河北、河南、江苏等地的67家经销单位销售的75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质量监测。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最高车速、制动性能、整车质量(重量)、脚踏行驶能力、续行里程、把立管静负荷、绝缘性能、制动断电装置、欠压、过流保护功能、整车道路行驶要求、把立管安全线、轮胎宽度、鞍管安全线、反射器和鸣号装置、电器装置、蓄电池密封性等17项指标进行了检测。经检测,在抽取的75组电动自行车样品中,有63组电动自行车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质量监测合格率为84%。
本次针对电动自行车的质量监测,发现市场上电动自行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最高车速不合格。国家强制标准中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本次监测发现12组电动自行车车速超过了标准要求。车速的规定是电动自行车在骑行中的安全保证,车速过快会影响骑行者的安全。此外,本次监测还发现有的电动自行车靠安装限速装置来规避标准,而在实际销售中一些经销商有时会应消费者的要求拔掉或剪掉限速装置,从而达到提高车速的目的,虽然这种安装了限速装置的电动自行车按照标准判定为合格,但是一经拔掉或剪掉限速装置,就会严重影响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也会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
(二)整车质量(重量)不合格。国家强制性标准中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本次监测中发现不少电动自行车存在超重问题,其中一组样品整车质量高达到60.9 kg,严重超出标准规定。造成电动自行车超重问题比较普遍的原因主要是:一些生产企业或是将电动自行车做成摩托车的外观、多加装饰物,或是改变车轮的材质和结构、加大电机,造成电动自行车整车超重。整车质量(重量)超重的车会影响制动效果,一旦遇到紧急情况,由于惯性大,可能会造成一时刹不住车,易引起交通事故。
对本次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组织相关地方工商局依法进行了查处,责令经销单位停止销售,并依法予以处罚。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质量监管,加大对经销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电动自行车市场消费安全。
同时提醒消费者在选购电动自行车时,要尽量选购具有一定规模、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较好的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不要盲目追求外观和速度而忽视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在试骑的时候应注意电动自行车是否具有良好的制动性能,质量好的电动自行车即使在极限车速情况下,制动也应良好而且制动时电路应自动断开。
电动自行车部分不合格商品及经销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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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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