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该《安全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高速公路特别规定、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责任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八个章节七十七条。
其中,在第十四条中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符合国家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登记。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办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和车辆合格证明。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及时登记,发给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
在第十五条中指出:省会城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对城区电动自行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采取控制措施,应当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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