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欲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 引来听证代表反对

来源:新华网      2006/6/22   浏览5689次   

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举行《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交安条例》)立法听证会,其中《交安条例》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成了代表们争论的焦点之一,核心是否保证电动自行车在广西能畅通无阻。

《交安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车上路许可权交给交管部门,而第二款的两个方案(方案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方案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特定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又将禁行权赋予地级市政府。

《交安条例》起草部门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交警总队副总队长李力平在《交安条例》起草说明中称,电动自行车大量出现给城市居民带来方便的同时,也随即带来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构成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隐患;二次污染问题;部分“电动自行车”超出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安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草案》根据广西道路交通安全实际,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要求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同时也考虑广西各市经济建设及城市发展的要求不同,同意地级市依据《交安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非机动车管理措施,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并禁止上道路行驶的,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这一欲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说明”立即引来听证代表的反对。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代表王健认为,城镇道路是社会公共资源,剥夺电动自行车在城镇道路的上路权是没有道理的。对电动自行车可能存在的车速快、二次污染等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有效的管理执法控制、解决。在南宁市,摩托车可以与普通自行车混行而没有提出各自的车速差异问题,更何况电动自行车与普通自行车的速度差异并不大。

公民代表陈克新认为,《交安法》实施后,电动自行车由原来不太清晰的概念,转化为明确的法定地位。从法律上说,是完全可以上路的,是有法律保障的。电动自行车是工薪族上下班经济、实惠、方便、快捷的交通工具,对解决他们交通不便,节约上下班时间有非常大的帮助。如骑电动自行车不仅可节约很多时间,每天的花费则至少了4元钱。

律师界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委员滕华说,电动自行车上路具有合法性,在《交安法》中已有规定,已纳入立法范围,有国家法制标准;具有合理性,电动自行车属于低消费品,汽车、摩托车属于高消费品,应在一定范围内限制高消费品,而不是低消费品;具有环保性,城市污染的源头是机动车和其他行业,为何不禁止呢?

大学生代表、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宋仕银说,《交安法》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并没有规定不允许上路。按照“法无禁止即可行”的法治原则,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是合法行为。市民的合法行为,地方无论什么机构都没有权力禁止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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