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2008/9/26   浏览5800次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江苏、天津、浙江、上海、山东、广东等6个省、直辖市100家企业生产的100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86.8%。

此次抽查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和企业明示的技术要求,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最高车速、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整车质量(重量)、把立管静负荷、脚蹬间隙、鞍座调节夹紧强度、绝缘性能、制动断电装置、欠压过流保护功能等1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较好。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1、部分产品车架/前叉强度不合格。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车架/前叉组合件应能通过70000次振动强度试验。抽查中有部分产品的车架/前叉强度达不到标准规定的要求,有的产品振动14651次时出现车架下管开裂现象。

2、部分产品地面距离指标不合格。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倾斜25°时脚蹬不能触地,主要目的是保证电动自行车转弯骑行时的安全性,抽查中有部分产品地面距离指标不合格,可能在转弯时造成脚蹬或骑行者足趾触地,导致车辆失控。

3、部分产品鞍座调节夹紧强度不合格。鞍座调节夹紧强度项目主要考核鞍座、鞍管和车架的结合牢固程度,分别在鞍座的水平和垂直方向上施加规定的作用力,不得发生转动现象。否则,骑行者重心会产生偏离,造成失控。抽查中有部分产品鞍座调节夹紧强度不够。

4、部分产品最高车速超标。由于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为了确保骑行者及其它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限定在20km/h以下,如速度过快易发生危险。抽查中有部分产品的最高车速超标,有的产品最高车速达到31.6km/h。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限期整改。同时,对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消费。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对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促使电动自行车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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