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月1日起,邯郸市将执行新的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制度,其中专门为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及摩托车等车辆制定了相应的交通规则,其中对于电动自行车上路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车;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等。
邯郸市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不分离的道路,应靠右侧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此外,在城区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应遵守以下规定:未满16周岁的人和无正常能力的残疾人不得驾驶电动车;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服从交通民警指挥,自觉接受安全检查;驾驶电动车禁止载人,按规定装载物品;电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至交叉口、人行横道或交通流混杂、流量较大的路段时应用人力行驶或下车推行;驾驶电动车行驶至中小学门口、幼儿园门前,遇上下学高峰期时应注意过街行人、减速慢行。
按照新的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制度,市区中心区域将24小时禁止汽油机动三轮车(侧三轮、残疾人专用车除外)、人力三轮车(代步工具车除外)和排子车通行。残疾人专用三轮车可在上述区域通行,但不得违法载人,必须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且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人力三轮车不得安装电动动力装置。
同时,管理新规中明确了摩托车的限行范围,城市各主要街道将对摩托车实行禁行和限行,其中中华大街(联纺路至渚河路)、人民路(东环路至前进大街)、联纺路(东环路至联纺桥)、陵园路(浴新大街至东环路)禁止摩托车通行,并停办摩托车通行证,执行任务的警车除外。
据悉,邯郸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有效期为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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