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电动车行政处罚案作出终审宣判,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百色交警一大队对电动车主林秉俊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7年8月28日上午,林秉俊驾驶电动车与一辆中型客车相碰刮,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百色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到现场调查处理,认定林秉俊负事故主要责任,客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后交警一大队对事故车辆进行了检验,认定林秉俊所驾驶的车辆属于轻便摩托车,且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遂以林秉俊无证驾驶为由罚款1000元,以驾驶无牌号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为由罚款200元,合并处罚1200元。林秉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法院维持了交警一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林秉俊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百色交警一大队对林秉俊驾驶的车辆认定为轻便摩托车无法律依据,虽然该车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动车标准,但不能因此得出该车即属于轻便摩托车的结论。交警部门认为此类车辆为机动车而应该登记上牌,应予以公告,但目前交警部门只要求此类车辆用户登记,并没有要求车辆上牌和驾驶人员取得驾驶证后方能上路驾驶。其所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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