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每年产20余万电动车废电池 急待处理

来源:中新云南新闻网      2009/2/9   浏览4558次   

今后凡是不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及回收服务的电动车销售者,将有可能被最高处以1万元的罚款。昨日(6日),记者从《昆明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专题协商会上获悉,即将出台实施的危废管理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必须书面告知购买者电动车废旧电池属危险废物,并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及回收服务。

据悉,这是昆明第一次把危险废物的污染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危险废物是具有毒害性、易燃性、腐蚀性、爆炸性、传染性等危害性的特殊废物,如果管理不当,在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对环境和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危害。

昆明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昆明一些企业或单位将危险废物随意处置,责任不明,且贮存场所的规范化程度参差不齐,而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目前尚未建成,绝大部分危险废物“散存乱放”,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其中,日益增多的电动车废电池就是隐伏在不少市民家中的“安全杀手”。据了解,截至2008年9月30日,昆明主城区落户登记的电动车已经突破41万辆,还有相当数量没有落户登记,而电动车电池的使用年限一般仅为2年左右,如此一来,全市每年20余万个电动车废旧电池等待回收处理。由此可见,昆明目前面临的电动车废旧电池污染环境的问题已经日益突出。

《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电动车废旧电池的管理。根据规定,电动车销售者应当书面告知购买者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属危险废物,并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及回收服务,收集的废旧电池应当交给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如销售者违法不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及回收服务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即将出台的《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同时,“按照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公安、安监、农业等部门在管理中依法收缴或者接受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如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能力承担处置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本级财政申请处置费用。

《管理办法》还第一次把“环境公益诉讼”纳入管理范围。根据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依法支持因危险废物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倡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和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此外,《管理办法》还提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分类处理、集中处置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资源综合利用;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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