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第三次审议

来源: 新华网      2006/7/25   浏览6663次   

         新华网河南频道7月25日讯  河南商报报道:(记者郭富收)“碰瓷”者再故意找碴儿,机动车司机可以不理他,或及时报警;机动车停止不动,行人或非机动车撞了也是白撞……

         昨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河南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碰瓷”者白碰机动车不赔

         三审前的《条例(草案)》,对于“碰瓷”专业户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三审中的《条例(草案)》规定,如果交通事故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行人违法 最高获赔5万

         三审前的《条例(草案)》规定,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机动车是否有过错,都要负一定的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撞行人不能白撞。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社会各界的建议,法制委员会删去了《条例(草案)》原来的条文,并进行了重新划分。

         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规定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如果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如果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广告牌不得遮挡红绿灯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单位提出,有的地方设置、悬挂或张贴的广告,以及其他标语、图案,遮挡了交通信号,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妨碍交通安全,建议作出禁止性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

         三审修改稿规定,在道路两侧或者立交桥设置、悬挂、张贴广告和其他标语、图案的,不得遮挡交通信号,不得妨碍正常通行。

  行人违法情节轻微 口头警告放行

         三审前的《条例(草案)》规定,如果行人或非机动车违法,将被处以20元至200元的罚款。二审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处罚条款过多,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据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增加了新的条款,降低了罚款额度。对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自行车不进市区可载成人

         一些地方提出,一律不允许驾驶非机动车载成年人,不符合我省农村的实际情况,建议城市和农村作不同的规定。

         三审稿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违法记录达5次要书面告知

        不少地方和单位提出,不及时告知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影响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三审稿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监控设施记录的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如果机动车未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达到5次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

        安装反电子警察装置罚款200元

        有人提出,一些机动车上安装有影响“电子警察”等监控设施正常使用的装置或材料,以逃避处罚,造成电子警察拍不清车牌号。

         据此,《条例(草案)》三审修改稿中规定,不得安装、使用此类装置或者材料,否则将罚款200元。

        记者 郭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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