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电池“三包” 谨防商家陷阱

来源:《邢台新闻网》      2009/3/5   浏览9071次   

典型案例一:

邢台市桥东消费者王女士反映,2008年上半年,她在某电动自行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新款的女式电动自行车。当时,商家介绍这款电动车不仅外观漂亮,而且电池动力强劲持久,行驶起来又快又轻。

购车之后,王女士在该款电动车说明书看到,电池一次充电可续行60公里,可实际行驶过程中她发现,每充电一次只能行驶30公里。她找到商家,要求给自己更换一组新电池。

商家说,电动车虽然是上半年售出的,可是电池上标明的电池生产日期却是07年,按照电池的生产日期计算,王女士的电池已经出了“三包”期,所以他们拒绝给王女士更换新电池。

典型案例二:

2008年6月份,沙河市消费者王女士在该市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电池在“三包”期内维修了两次,最后一次的维修时间长达两个月之久。最近,该电动车的电池又出现了无法充电的毛病,需要再次维修,可商家却告诉王女士,她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已经出了“三包”期,要想维修,王女士得另行付费。

专家揭密:

针对消费者的投诉,市12315申诉举报中心提示消费者:

电池是电动车的核心部件,电池对电动车的行驶速度、爬坡能力、续行里程等使用性能起到决定作用。因此,对于电池的“三包”细节,消费者要格外留意,谨防落入商家的陷阱。

在实际销售中,一些商家以电池的生产日期作为电池“三包”期的起始日,以缩短电池的实际“三包”期限,从而减少其承担“三包”义务的时间。

法规解读:

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所以,电池的“三包”起始日应当自电动车发票开具之日起计算。

另外,一些商家对于电池的“三包”期,往往未扣除电池的修理时间,而按照“三包”规定,“三包”期限应当扣除因商家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消费者可自行计算顺延后的“三包”截止日期。

最后,消费者每次维修时,都要保存好维修记录,并在购车时索取正规发票,在出现“三包”纠纷后要及时维权。

背景:

近几年,电动自行车以其价格适中、轻便无污染的特点,得到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可是,随着电动自行车销量的增多,有关电动车的消费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消费者反映的问题焦点主要集中在:电动自行车达不到说明书承诺的行驶里程、随车赠品质量差、售后服务差等方面,而涉及到电动自行车电池“三包”的投诉,占了电动自行车投诉的一半以上。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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