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草拟完毕 电动车上路须登记

来源:红网      2006/8/4   浏览11213次   

  红网8月4日讯  7月18日上午9时,13岁的小女孩谢珍走在橘子洲大桥的人行道上,一辆电动自行车从她身后将其撞倒在地。肇事车主将谢珍送往医院后,随即连人带车不见了踪影。

  “每天起码要接出警2起以上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交通事故。”岳麓交警大队事故科长王松平说,“无牌无证车速快”、“车主安全意识淡薄”的电动自行车正成为新的交通安全隐患。《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将于9月1日实施,该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经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刮擦事故频发

  “出事的大多是电动摩托车。”王松平说,“其中以橘子洲大桥最为突出”。

  由于历史原因,橘子洲大桥未分别设置人行道以及非机动车道,于是在人行道上便出现了行人、传统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混行的情况。橘子洲大桥人行道宽2.4米,仅能并排同行两辆宽60厘米的电动自行车,据橘子洲大桥巡逻的民警称,每天在大桥上往返的电动自行车近1500辆,经常发生刮擦事故。

  缺乏法律依据管理难

  目前,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纯属被动管理。电动自行车归类于非机动车辆,对其管理模式、法律依据均是依非机动车的法律条文。加之电动自行车无牌照,处罚起来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管理显得苍白无力。交警方面目前能做的就是加强路面疏导、指挥。

  王松平建议,将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严格区分开来,现在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多、杂,部分电动自行车的体积大、功率强、速度快、质量重,形状以及操作模式跟两轮摩托车无两样,这样的车辆完全可以归类于机动车。

  由于摩托车需上牌等手续,办理起来较麻烦,且市区大部分路段禁止摩托车通行,所以大部分市民转而使用电动自行车。只有分别立法,才不会导致电动自行车泛滥成灾。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长沙市的电动自行车越来越多,逐渐成为城市交通的一个新的乱源。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人说:首先,必须明确一个概念,电动车不等同于电动自行车,严格法律意义上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

  国家对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即将实施的《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2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必须经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提交车辆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所有人身份证明。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草拟

  长沙市将对电动自行车实施登记、上牌管理。关于这两项举措的相关管理办法目前正在讨论阶段,待有关讨论、审批通过后,即将着手组织实施。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已代市政府草拟了《长沙市电动自行车(含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市政府将组织法制、财政、工商、公安、残联、民政等诸多职能部门进行讨论修改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政府令等形式予以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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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自行车有三大隐患

  岳麓交警大队事故科长王松平认为,电动自行车对行人、传统自行车存在三个方面的威胁:

  1.电动自行车所占空间较大,势必与行人、传统自行车争夺有限的路面空间资源;

  2.电动自行车比行人、传统自行车速度要快,超车几率大,极易发生刮擦事故,由于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无声响,通常没等受害人反映过来,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就快速逃逸了;

  3.由于驾驶电动自行车不需任何证件,未经过交警部门的专业培训,安全意识淡薄,发生事故后,没能力处理简单的交通事故。一些驾驶者不是及时拨打110、120,而是寻思着如何逃跑:有的当即逃跑,有的弃车逃跑,有的打电叫亲戚朋友帮忙把车弄走,处理难度大,调解分歧大。

  骑行时速不得超15公里

  长沙市交警支队呼吁和提醒市民,购买和使用电动自行车时,一定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是法律禁止上路行驶的。同时,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章行驶:一是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要在距右侧道路边缘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二是在城市道路上骑行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三是电动自行车可以搭乘1名12岁以下儿童,搭乘6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四是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潇湘晨报记者 任晓杜 龙 涛 通讯员 刘 翼孔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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