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江西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属吉安市吉州区人,平时喜欢玩赌博机。2008年4、5月间,王某在游艺室先后与章某、王某某(均未满14周岁)相识,在得知章某会开锁盗窃电动车后,即教唆章某、王某某去盗窃电动车并由其负责销赃。之后章某、王某某先后在吉州区、吉安县城盗窃电动车四辆,并由被告人王某进行销售,王某销赃后则给章某、王某某二百余元零用钱。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追缴并发还失主。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84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因被教唆人不具有辨别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实际是作为教唆人实施犯罪的工具,故应当对教唆人王某单独以犯罪论处。因此,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鉴于王某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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