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名扬电动自行车制造厂经营者刘某,骗取供货商和销售商货款计130余万。后刘某携款潜逃被抓。日前,东丽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票据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
经查,自2006年8月始,被告人刘某个人经营天津市名扬电动自行车制造厂(以下称名扬厂)。2007 年5月,无锡某被害电机公司开始给名扬厂供电机,该厂基本能正常付款。当年8月至9月27日,被害无锡电机公司给名扬厂供货价值309193元,刘某陆续支付11张转账支票。2007年9月23日,被害公司将支票入账时,银行以账户撤销为由退票。30日,刘某给付现金23000元并允诺10月1日现金支付剩余货款。等到被害公司到名扬厂拿货款时,刘某以到银行取款为由趁机逃跑。另一被害修配厂2007年9月向刘某订货并汇款76566.5元,另有保证金4000元,10月催欠款时发现该厂人去屋空。
2007年6月以来,刘某以开具空头转账支票支付货款等相同或相似手段,骗取10余家供货商电动自行车零配件共计价值77万余元,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收取被害方货款而拒不发货,或收取货物而不给货款及收取保证金不退还等方式骗取9家供货商和销售商共计54万余元。
天津市东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其账户存款不足,签发空头支票购买物品而后将账户撤销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又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取对方货款而拒不发货,或收取货物而不给货款等情况而后逃匿,其行为又构成合同诈骗罪。一人犯两罪,应予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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