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网络交易陷阱重重执法主体多九龙不治水

来源:法制日报   周宇博   2009/7/23   浏览4873次   

C2C网络交易陷阱重重执法主体多九龙不治水

信用评价作假、钓鱼网站骗钱、假冒商品泛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关网上商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也在增多,且多集中在C2C交易中。网络交易为什么乱象丛生,陷阱重重?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原来,乱源在于监管。

用什么来选择你,我的店铺

在C2C网站中,信用度是支持整个交易流程的基础。然而,这个基础一直存在着造假行为,不少商户的信用评价都是靠“刷”出来的。

笔者在百度搜索时,发现不少专门提供“刷信用”的网站,明码标价刷至不同级别的价格。不少“刷信用”的网站中明确给出了刷信用的全过程:“我们通过全国数万个不同城市的ID,以不同的IP地址拍下您的宝贝;您修改交易价格,我们垫付货款;您将我们垫付的货款返还给我们;双方互评,我们按您的要求填写评价。”这个过程竟然和普通购物的程序一样,让消费者难辨真假。

当消费者无法对店铺进行正确判断时,其受骗的几率也大大增加。

“我先在数码城看好了手机,然后选了一家信用挺高的商铺购买,结果新手机耗电量特别大,一天不到就没电了。我拿去修时才得知原来电池是高仿的。原来,便宜的一百多块钱就差在这电池上……”提起此事,已有4年网购经验的小李懊恼不已。

“我在网上充值时选了一家最便宜的店铺,准备拍的时候老板给我发了一个游戏币的链接,说是为了躲避网站关于恶意竞争的追查;我拍完之后他又给我一个中国移动的充值网址,让我自己输入手机号码和密码。输完之后我手机一直没有充值成功,后来往该网站投诉后才知道我的钱已经被钓鱼网站给‘黑’走了……”小胡告诉记者,自己常年在网上为手机充值,却还是难免被骗。

“我想带台九阳豆浆机回家,因为同城快递第二天就可以到达,所以,专门在网上选择了一家北京的店铺,结果等了三天货物也没有送到。与老板交涉多次之后,他才告知,店铺并不在北京……”北京市某高校孙同学说。

上述的例子,数不胜数。消费者在C2C网站上购物时经常遭遇钓鱼网站、霸王条款、假冒商品、虚假广告等各种网络交易的陷阱,让人防不胜防。不仅如此,除了受骗之外,有时消费者还要承受隐私权被侵犯后带来的一系列伤害。

最近王同学经常接到各种莫名其妙的电话,连同其宿舍电话也接二连三地被骚扰。几天后,王同学收到了一条短信:速把中评改为好评,否则我们不仅会打爆你的手机和座机,还会把你的各种联系方式公布在网络上。

原来,前两天王同学在某C2C网站的个人商户处购买了一个mp3,购买后却发现随机附带的mp3硅胶保护套、屏幕贴膜等商品质量很差。为此,小王与卖家多次沟通。沟通无果后,王同学给了卖家一个“中”的评价。

类似的案例还很多。有位四川消费者竟然遭卖家寄冥币报复!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时,必须向物流公司提供自己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不想此举却导致了隐私泄露。原本买家、卖家互评的反馈机制,却铸成如此风险。

数字化交易如何监管

网络自身虚拟性、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点,使得网络交易监管面临着难题。在传统模式下,商户开户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一旦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处罚有“门”。但是网上开店的门槛很低,一般来说用户只需要提交身份证、银行账号等基本资料并通过C2C网站的身份验证,就可以开店。尽管如今C2C网站一般都会要求商户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但是隐瞒身份、隐瞒ID号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如此,商户的违法成本也很低。即使侵权、违约,也很难对其处罚,大不了换个身份证号码重新开店罢了。

除此之外,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即C2C网站身份认定的分歧,也让监管者遭遇难题。据业内人士介绍,一种观点认为网络交易平台如同传统商业模式中的商场,其将自己的铺位出租给商户并从中获益,因此应该承担管理责任。而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消费者有权向C2C网站要求赔偿。同时,交易平台上有很多相关商户的广告信息,从这个角度而言,可以将其看成广告发布平台。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但另一种观点认为,很多商户并没有向C2C网站缴纳相关费用,C2C网站仅仅是提供信息的服务者,和搜索引擎一样,其主要任务是提供商户真实的身份识别,保障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及时删除虚假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即可。一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依据“安全港”原则,它们并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同时,网络交易跨地区的特点,给司法和行政管辖带了新的困难。“网络交易的经营主体、服务器、配送公司、货源地等可能各在一个地方,从而导致一旦发生纠纷时,管辖上就比较复杂,比如双方就检测机构可能都无法达成一致等。不仅如此,网络中还存在各种技术上的问题,如系统自动完成的交易在法律上如何认定等,这些都给监管和执法部门带来了新的难题。”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说。

面对网络交易这个新兴事物,传统的行政职责划分使得多个部门之间职责难分,成为监管的另一难题。不是没有人管,而是管的人太多了,导致九龙治水,谁也不出力。淘宝网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笔者。“目前,电子商务的监管部门太多,工商、工信部、商务部、文化部、公安部、银行等多个部门对其有不同的分管,比如公安部门负责信息安全,央行对支付系统进行监管。‘婆婆’太多,监管就容易乱。”阿拉木斯说。

完善网络交易保障仍需努力

“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导致了事后行政监管和司法解决的困难,因此要保障网络交易应该从‘事先’抓起。”阿拉木斯告诉笔者,“切实有效的方法就是完善网络实名体系和网络信用体系。网络实名体系让网络交易的虚拟性有根可寻,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可以和工信、公安等部门合作,核实商户信息的真实性;而网络信用体系则是促进网络交易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大打击假信用的力度,通过发布信用黑名单等方式让商户切实注重其信用评级,让众多的消费者成为监督商户的主要手段,从而带动网络交易走上正规的循环。”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提出,在商户注册的时候,可以考虑保证人制度,切实保证其信息的真实性。商户信息的真实性必然促使商户对个人信用评级的重视,只要其在经营活动中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发生,其信用评价中就会出现污点,如同信用卡的使用一样,哪怕今后在其他交易平台上注册也可以查询到这些污点。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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