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自行车,属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这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受民众普遍关注。近日,闽侯县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引出了这个话题,不少法律专家对此意见不一。
闽侯警方称,去年12月26日晚,陈青勇驾驶一辆货车沿324国道由福清往福州市方向开,途中撞到从其车前方横穿道路的一辆电动车,两车碰撞后又与迎面而来的一辆集装箱半挂车碰撞。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上的2名驾乘人员和集装箱半挂车1名驾驶员死亡,陈青勇受伤。
今年年初,闽侯警方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陈青勇驾驶严重超载机动车途经肇事路段,不注意观察道路交通状况,遇况采取措施不当,致本事故发生,负事故同等责任。电动自行车骑手林某醉酒驾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致事故发生,负事故同等责任。
随后,闽侯县检察院批准逮捕陈青勇。今年5月,该院认为陈青勇违反交通法规,驾驶严重超载车造成事故致3人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责。
电动自行车定性成庭审焦点
7月21日,闽侯县法院对此案第一次开庭。庭审中,“事故中电动自行车属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问题成为焦点。
检方提交几份证据用以证明这辆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车厂家提供的该款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和规格及车主购车时的发票等。厂家提供的这些技术参数,表明事故中的电动自行车符合非机动车的国家标准。
而陈青勇的辩护律师龚为民表示,这辆电动自行车属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直接影响到事故责任的划分,进而影响到陈青勇罪与非罪的问题。而检方提出的证据,均是厂家所提供,并不能充分表明该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和规格,进而定性为非机动车。龚为民要求对涉案电动自行车重新鉴定,以确定该车是否属机动车。
龚为民说,如果该车超出非机动车的技术参数和规格,又符合机动车的技术规定,就可以认定为机动车。他认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文件支持他的这一观点。
省交警总队2008年发布的文件《关于电动车、燃油助力车等车辆属性问题的批复》中写明,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有关国家非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燃油助力车等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界定为机动车。
国家颁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规定,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当日,闽侯县法院决定休庭,择日再审。
“超标”电动自行车引发法学界争议
不过,对超标电动车如何定性问题的争论,却没有停下来。福建省不少法律专家对此提出各自的观点。有的专家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技术参数即使达到了摩托车的国家技术标准,仍属于非机动车。因为这种超标车只能算是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其性质依然是电动自行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
而另有法律专家则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技术参数若达到了摩托车的国家技术标准,就应算作摩托车,那么应该认定为机动车。
采访中,无论是交巡警部门还是道交法专家,大多认为超标电动车的定性属国家法律空白,是造成大家看法不一的重要原因。目前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车,不少技术指标接近摩托车。这个问题的厘清,对道路交通管理和司法审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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