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拥堵费离我们有多远?

来源:湖南在线      2009/9/10   浏览3474次   

9月9日是长沙居民出行调查的第二天,许多市民都填写了一张出行意愿表,其中有一项“您是否同意收取交通拥堵费”的问题,引起了普遍关注。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刘新武表示,这只是在了解市民对这一敏感问题的意向,还没上升到政策层面。

【调查】 市五区抽样2.6万户

此次调查对象分两组: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流动人口样本拟定8000人,针对城市居民的出行调查为3万户,其中市五区抽样2.6万户,望、长、宁相关乡镇抽样约4000户。

在《2009年长沙市居民出行意愿表》中,共有17个问题,由小汽车使用者回答的第15题问:“您是否赞同未来长沙对在交通拥挤时段进入中心城区的小汽车实行收费的做法?”答案分“是”和“否”两种。

据悉,针对城市居民的调查员已分头进入85个街道入户调查,目前尚无法统计具体结果。在已收上来的调查表中,有少数市民在“拥堵费”问题上回答了“是”。

【车主】 造成拥堵原因很多

家住长沙县的何宗阁说,自己并不经常要进入中心城区,所以收不收“拥堵费”对他影响不大。

家住长沙市雨花亭的伍细言开一辆标致,虽然也感受到了城区交通的拥堵,他仍然明确表示不赞成收“拥堵费”。他说,造成拥堵的原因有很多,譬如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路网的不完善等。可以尝试采取单双号行驶或设置单行线的方式,没必要增加私家车主的负担。

伍细言表示,即使要收,也要将公车一视同仁。他认为,大力提高公共交通才是解决办法,只要公共交通够畅通了,以后上下班就坐公交。

【部门】 还没上升到政策层面

有市民在网上发表意见,这次调查只针对私家车车主,即便到时公务车也参与进来,可能也根本不会在乎这点交通拥堵费,私家车的车主交了费,反要减少道路资源的享用,不公平。

刘新武说,提出收取交通拥堵费是参照新加坡和伦敦的经验。目前费用收取尚在研究阶段,主要是想了解一下市民对这一敏感问题的意向,“还没上升到政策层面。”

针对长沙有望推行的“对私车公用给予适当补贴”的公务消费制度改革,刘新武个人表示不赞成,他说,这其实是在鼓励私车上路运行,加大交通压力。

律师说法

拥堵收费还是法律空白

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刘正连律师解释,政府为了交通管理收取一种费用,必须经过三个环节:一要有法律依据;二要通过正当程序;三要经过科学论证。

从行政许可的角度来讲,国家许可收费的权力最低需要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授权,地方规章无权设定收费权限,这是我国行政许可法的精神。我国现行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里对该类费用无相关规定,要收取,必须先通过国家行政许可,并制定相关法规,否则就是违法。

若相关法规出台,决定是否收、收多少,需经过当地人大审议,然后通过听证后确定;最后还应该通过由经济学家、交通专家组成的专业团队进行科学论证。

相关数据

长沙私车已达22万辆

至2008年末,全市私家车的数量为227302辆;全市公务车的数量为75621辆。两者比例为3比1。

名词解释

交通拥堵费

是指在交通拥挤时段对部分区域道路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目的是利用价格机制来限制城市道路高峰期的车流密度,达到缓解城市交通拥挤的目的。这一做法最初来自于上世纪70年代的新加坡。

电动车备案登记月底结束

没领临时号牌车主快抓紧

9月9日讯 “只有15个工作日可办理电动车备案登记,还没领取临时号牌的车主赶紧了。”长沙电动车备案登记9月30日全面结束,10月1日后,电动车必须悬挂编号牌,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号牌才能上路。今日,长沙交警车管部门通过本报提醒,没有领取电动车临时编号牌的车主,抓紧时间到辖区车管分所办理。

    交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余卫东提醒广大车主,电动车备案登记所需的资料不变:5月1日前开具的购车发票、电动车合格证、电动车车主身份证明;非城区户口的外来人员,办理备案登记还需出具居民暂住证或单位、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开具的暂住证明。

另据了解,电动车备案登记工作9月2日开始由街道办事处移至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五个分所。

据悉,10月1日至8日,长沙将开展电动车违章集中专项整治。
上牌点及联系人

芙蓉区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中南分所(地址:长沙县星沙中南汽车世界G25栋;分所责任人李武)

天心区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城南分所(地址:韶山南路中意一路54号;分所责任人周向阳)

岳麓区和高开区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城西分所(地址:岳麓区枫林三路466号;分所责任人朱崴)

开福区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城北分所(地址:芙蓉北路三汊矶大桥南侧;分所责任人李毅)

雨花区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万家丽分所(地址:万家丽雨花区政府往南1500米,分所责任人唐剑林)


(责任编辑:)


中电动车网版权声明:
中电动车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作品侵犯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和删除。

相关阅读

用户评论

游客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快讯 更多>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