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一篇报道激怒电动车生产巨头

来源:浙江网闻联播      2006/9/4   浏览5358次   

        《财经时报》的一篇报道激发了省内两大电动车生产巨头“菲利普”和“绿源”的矛盾,8月21日,秀洲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嘉兴市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诉金华市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名誉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同时成为该案被告的还有新浪公司和财经时报社。“菲利普”诉求判决3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原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5万元;判决第一被告金华市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赔偿因不正当竞争造成的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判决3被告赔偿原告维权费用31392元。

一篇报道激起千层浪

6月12日,《财经时报》发表了记者姜雷的报道——《触摸电动自行车利益链》,该报道除了分析我国电动自行车生产链中的各种弊病外,还对“菲利普”进行了剖析:“自称是英国兰令国际公司在中国的唯一特许经营商,专营菲利普名牌电动车。有意思的是,这家企业的英文商标比荷兰PHILIPS仅多一个L,让记者起始误以为是同一个企业的商标。记者试图通过网络查找该品牌详细信息,但除了一位消费者求征‘嘉兴菲利普’与‘英国兰令国际公司’的信函外,两家公司再没有任何关联信息。事实上,这种涉及虚假宣传的行为不符合信誉标志审批的标准,但恰恰是这样的企业获得了CBA(中国自行车协会)的信誉标志。”

这篇报道马上在新浪网上转载,同时在其他10多个网站上转载。而“绿源”公司显然对于这篇文章特别关照,以热帖的形式在公司开设的“绿源电动车网站”上转载,同时把针对“菲利普”的那段文字反复4次在其网上论坛进行粘贴,以求扩大宣传影响。

7月初,嘉兴市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程冠松接到了中国自行车协会信息中心的告知,这才注意到各网站都在转载《财经时报》的报道。更令“菲利普”不安的是网上一些跟帖对“菲利普”进行了攻击,让许多人怀疑“菲利普”品牌,甚至有网民发了《菲利普之骗局》的文章。

从“大雁”到“菲利普”

说起与“菲利普”结缘,程冠松还是充满着激情。1986年,程冠松调任自行车厂厂长,当时企业生产的“大雁”牌自行车有一定知名度。1987年,程冠松与英国兰令公司在香港的代理商“大志”公司取得联系,达成了合作意向,兰令公司有“自行车之父”的美誉。1991年11月3日,成立了中外合资浙江菲利普自行车有限公司,兰令公司提供商标使用权、技术和部分资金。这是我国自行车行业中首家嫁接式合资企业。

从“大雁”到“菲利普”成就了大的跨越,企业一下子从国内自行车行业的“第三世界”跃升至自行车行业全国十强企业,列嘉兴市工业企业榜首。1999年,“菲利普”转制,1999年8月,公司重与兰令公司签订协议,进行技术与商标的合作,拥有“菲利普”商标在中国独家使用权,并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2005年4月29日,兰令公司对“菲利普”商标进行授权证明,确认嘉兴市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为该商标在中国的独家受让方。

欲用法律维权

8月21日,秀洲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菲利普”诉“绿源”、新浪和《财经时报》名誉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程冠松说,《财经时报》记者的报道,在3个方面中伤了“菲利普”:据称通过记者查证,“菲利普”公司与兰令公司没有什么联系,英文商标比荷兰PHILIPS仅多了一个L,是在“傍名牌”,认为“菲利普”不符合CBA信誉标志。相关记者在采写报道时,并没有与“菲利普”公司进行联系核实,也没有向工商部门进行核实,程冠松认为,这是对企业品牌、行为和信誉的严重诬陷和损害,失去了品牌与信誉,企业也将无法生存。“菲利普”公司与“绿源”公司同为省行业骨干企业,彼此都非常了解,而其在企业网站上重复转载不利于“菲利普”的报道,其用意也是明显的。新浪网为这篇报道提供了网络传播的平台。

受理此案的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曲川江律师表示,这起案件涉及名誉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同行业中,转载涉及贬损企业人格权的文章,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

据了解,英国兰令公司的“PHILLIPS”商标比荷兰“PHILIPS”虽然只多了一个L,但其商标的图案、色彩有明显差别,前者适用于车辆,后者适用于电器等,两者根本不相干。

10月10日,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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