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挂牌后才能上路 罚单15个工作日不通知无效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2009/11/30   浏览7494次   

昨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必须上牌后方可上路。

权威发布

动力装置非机动车上牌后方可上路

由于没有上牌,电动自行车频频出现被盗情况。为了防盗,有的车主直接把电动自行车推进电梯,扛到家里保管;有的车主购买3把大锁;更厉害的车主则安装了GPS卫星定位系统,好让被盗的爱车能及时找回。据不完全统计,在南宁市区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有40多万辆,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等现象频现,必须加以管理。

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问题,《条例》在第十三条中作了明确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种类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登记的问题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停车场改变用途

将重罚

停车场改变用途的现象很多见,在南宁市,每到周末,市民想在南宁市朝阳商圈附近找到停车位并不容易。记者发现,民族商场、百货大楼的停车场多是改变了用途,而周边的一些商场也把停车场作为仓库使用。停车场不停车,却做起了经营,原因就是停车场获利少。

为了保障车主能方便地停车,《条例》规定:已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使用,逾期不恢复的,从停用或者改作他用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2元处以罚款。

按此处罚标准,1000平方米的停车场每日将要被罚2000元,一个月下来就要被处以6万元。重罚之后,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停车场改作他用的现象。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小区内的停车场改变用途的,也要按此标准处罚。

 
江北大道论证后

可适当调整限速规定

南宁市民驾车经过江北大道时,总会觉得不爽,因为宽敞的大道限速40公里。有市民多次提出要将江北大道提速,但因江北大道弯道多、周边行人出入频繁,限速未作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由于道路限速值在道路设计时已确定,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所设限速值与道路实际使用情况不相符合的现象。《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环境、车流量等,对道路设定的限速值进行论证,适当调整限速规定。

15个工作日内

不通知当事人“电警罚单”无效

电子警察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控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交通秩序。作为驾驶员,不经意的一个违章行为,可能会被电子警察拍到,自己却不得而知。

《条例》二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制度,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或者其他途径,发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而《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纪录资料进行处罚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合法方式告知当事人,未告知或者逾期告知的,不得进行处罚。

处罚规定取消弹性

一直以来,对驾驶人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时,有处罚上限与处罚下限。处罚金额就高还是就低,一般由交警自行裁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处罚规定有弹性,容易出现说情的现象,不利于执法。因此,《条例》就根据违法行为对交通安全危害性的大小,对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提高或降低。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就要处200元的罚款。”

《条例》还对一些违法行为基于驾驶车辆类型细化了处罚标准,如“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处20元罚款”。同时,还补充了对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行为的处罚数额。《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处200元罚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3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责任编辑:)


中电动车网版权声明:
中电动车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作品侵犯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和删除。

相关阅读

用户评论

游客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快讯 更多>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