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提醒:电动车“身份合法”不等于“完全解禁”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2009/11/30   浏览4332次   

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下称《条例》)经自治区人大审议通过,规定达标的电动自行车在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可上路行驶。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科的相关人士说,《条例》在宏观上对电动自行车上路进行了法律定性,但还需制定出更合理的管理细则来,才能进行下一步有效管理。

据介绍,制定具体的细则,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如上什么样的牌,电动自行车上路要不要持驾驶证等等。所谓的注册登记,就是日常说的上牌,可以预测的是,《条例》一旦具体实施,交管部门的工作量将会加大。在此之前,交管部门一定会做足准备,做好这项工作。

交警提醒广大市民,千万不要误认为这是对所有电动自行车的解禁,《条例》上所说的电动自行车是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市民在买车时一定要牢记目前的标准: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行驶能力;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瓦。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不得上路行驶,明年5月1日后,南宁交警部门将对未改装合格的超标车进行整治。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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