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发布的GB/T24158-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简称“电摩国标”)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超标电动自行车或将“被标准”为“电动摩托车”。
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正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国标委”)磋商,申请暂缓或撤销该国标,加快修订1999年批准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简称“电自国标”)。
多年来,温州市区禁行电动自行车,但商家一直在销售,有需求的市民也在购买、骑行,交警部门则对违规上路行驶的“摩托化”超标电动自行车按机动车相关法规处理。“新国标”又将带来什么?
“国标”之争被指利益博弈
实施“电摩国标”进入倒计时,纷争已到白热化程度。
“电摩国标”对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作了定义,其中“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两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
此前,电自国标对电动自行车定义,“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等等。
两个定义及两个国标看起来井水不犯河水。“但是,实际上,随着城市化进程、消费者的需要及电动车技术发展,电自国标10年来早已被市场所突破,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时速普遍大于20km,质量普遍大于40kg,这也是电动自行车行业公开的秘密。”
在市区鹿城路一家销售电动车的零售店,老板周女士告诉记者,自己七八年前就听说过这个标准,但她认为这在温州根本行不通,“买车子的多为批发市场的伙计、送外卖的和一些家离上班地点较近的人,骑电动车就是图个轻便,车子没个三四十码的速度根本没人买的。”
有关人士称,早在2005年,中国自行车协会起草并向有关部门提交了电自国标修订方案,试图使电动自行车的质量等方面实现“正大光明的突破”,但4年来没有获批,原因是对相关技术指标意见不统一。而先行获批的、主要由摩托车生产企业起草的电摩国标一旦实施,一定程度上讲,是超标电动自行车“被标准”成了电动摩托车,从而卡了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的脖子,“将电动自行车逼向死角”,摩托车行业则顺势动了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奶酪”。
超标电动车“前途”几何
对于这一电摩新国标,大多数电动车车主都表示不知情。
一位63岁的徐大妈得知后表示,自己已经开了5年的电动车,根本没必要学驾照,上牌、保险还得花钱:“为什么非要在机动车道上行驶,那不是要我的命吗,我在非机动车道上慢慢骑还不行吗?”在市区负责送外卖的小黄则告诉记者:“我每次送外卖都要跑好几个地方,电动车的时速如果要限制在20公里以下,那我宁愿骑自行车,自行车卖力点骑也能骑到时速20公里以上。”
在温州,选择电动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市民,主要还是图它的便捷。“我买电动车,就因为它不用考证,速度又比较快,每天接送孩子上学全靠这辆电动车。”市民吴女士告诉记者,“现在路上车辆这么拥堵,还是骑电动车钻来钻去最方便。”
所以,消费者最关心的是业已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定性与归属问题。
不少人猜测,电摩国标出台,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许将被划为属于机动车的“摩托车”一类管理,车主需上牌照、考驾照、交保险、上机动车道行驶等,机动车要求具备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要想上路“一个都不能少”。还有一种说法,超标电动自行车要回归非机动车身份,或许将被“召回”生产厂家重新处理,完全达标再出厂,处理不成则“报废”。而截至记者发稿时,国标委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定性与归属问题尚未作明确说明。
交警执法已先行一步
其实,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出于安全考虑已依据相关标准及法规进行查处。
今年6月13日,潘先生驾驶电机号为07055216的安雅牌电动车,在市区飞霞南路遇交警检查,电动车被扣留。6月18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潘先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及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罚款500元和罚款200元的处罚。当事人潘先生不服处罚决定,认为“市区允许电动车销售却禁止电动车上牌、上路行驶的规定不合理,交警认定其驾驶的电动车为机动车没有法律依据”,次日向市公安局申请了行政复议。
记者查阅到了市公安局于9月14日对该案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审理查明后,“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驾驶的安雅牌电动车最高时速、外观(无脚踏骑行装置)等与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不相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类型。被申请人根据国家标准GB752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技术标准,认定该车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合法,本复议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予以处罚。被申请人对其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量罚适当。”
记者于交警一大队获悉,从2008年12月21日到目前为止,其辖区内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已累计死亡人数2人,受伤人数32人。目前,我市对电动车的管理,是在遇到违法电动车后,委托温州市机动车司法鉴定事务所进行鉴定,如果电动车“超标”,车主就要考到驾照后才能把电动车开走。
继续“封杀”还是“解禁”
在我市,2003年8月1日起实施的《温州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市区行驶的通告》目前尚未解除,电动自行车仍被禁止在市区(鹿城、龙湾、瓯海)道路行驶。而超标电动自行车正如上文所述被认定为机动车处理。
此外,市区多年前就开始“限摩”,停止增发摩托车牌照,上牌照采取“报废一辆,更新一辆。”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有关负责人表示,电摩国标所称的“电动摩托车”也属于摩托车,在没有其他政策出台的情况下,上牌规定同摩托车,但前提是该“电动摩托车”已列在国家有关部门所发公告及可以上牌的目录之中。目前,车管所还从未给电动摩托车或者电动轻便摩托车上过牌照,因为还没有“电动摩托车”被列在可以上牌的目录中。
然而,一个不容回避的尴尬现实是,一边是电动车禁令尚未解除,一边是电动车满大街跑;一边是交警的严厉查处,一边是商家的强劲促销。而记者从市交警支队非机动车管理所获悉,根据对流量调查和商家销售情况估计,我市市区电动车保有量为4万多辆。
交警只有路面执法权,对电动车商家的监管属于工商部门的职责范围。市工商局消保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曾多次到电动车商家那里检查,但多数商家证件齐全,产品也有国家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查处于法无据。而市质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只负责本地生产厂家的质量监管,本地电动自行车厂家不多、规模也不大,对其常有抽查但结果多为符合标准,而我市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车多数是从外地销入,异地企业只能由属地质监部门监管。
而对于“电摩国标”和正在修订或将出台的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我市公安交警、工商、质监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如何应对还要等国标正式实施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通知。
或是正规管理的起点
而有关人士则指出,市区电动车的被“封杀”的命运或许会因新国标的实施,带来一丝转机。
该人士介绍,虽然电动车一定程度上给道路交通秩序、安全等带来了隐患,但其便捷、节能等特点相对于燃油小汽车更具优势,速度达到安全标准、电池做到足够环保处理的它和自行车等一样能成为城市交通大公交网络的补充。而且多年来对电动车一味进行“堵”的结果来看,不甚理想。
不过,还是有人担心,市区电动车一旦“解禁”,路上跑的数量可能会成倍增加,再加上我市道路相比其他大城市要窄,到时交通压力不堪设想,城市品位也将大打折扣。
其实,早在电动自行车刚兴起之时,国内就分成禁止与放开两派。温州、广州等一些城市选择禁止,杭州等一批城市选择了放开。时至今日,大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禁止的城市电动车管不胜管,放开的城市则近乎失控,最终要严管。
市政协委员张良隆在今年“两会”上提交的《建议市政府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纳入议事日程》所讲观点也值得深思,“城市的环保、市民的出行安全、行业的有序发展、消费者的利益,这是衡量和谐城市的重要指标。因此,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势在必行。要抓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必须从源头抓起,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标准、销售、使用纳入正规渠道管理,以进一步达到市场规范、行车有序。”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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