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业主停在小区楼道内的电动车被偷后,把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近日,福州仓山区法院审理认为,业主交了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应确保业主的财产安全。最后,法院一审判物业公司全额赔偿业主车款。
2008年8月27日,家住金山浦上工业区一小区的林先生花2950元买了一辆电动车。3天后的中午,他把车停在所住的单元房一楼的楼道里,结果被偷了。
物业公司方面在法庭上辩称,林先生的车在小区丢了,这是事实。但小区有专门的停车场和看车人,林先生没把车停在物业处指定停车点而丢失,其责任应由林先生本人承担。另外,停车管理费和物业服务费是两个不同的服务收费项目,物业服务费不包括停车管理费。
仓山区法院的法官认为,林先生和物业公司订有物业服务管理协议,林先生交了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应确保其财产安全。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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