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配套法规,3月5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立法意见,这也是广西首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对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作出规定。
购车30日内须交验车辆
现状:对备受广大市民关注的电动自行车上路问题,今年元旦起实施的《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给了“合法身份”,明确规定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过注册登记,可以上路行驶。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政府制定。那么,电动自行车如何登记?登记要提交什么材料?
征求意见稿:申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非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住所地的乡镇公安派出所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非机动车所有人证明;购车发票等非机动车来历证明;非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交纳废旧电池处置费和回收押金的凭证,不使用电池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免交。此外,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
同时,规定非机动车有5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未列入销售备案目录;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非机动车不符或者无效;未交纳废旧电池处置费和回收押金;所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
非机动车办理登记后,上路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登记后取得的行驶证年限是多少呢?据悉,征求意见稿对此尚未定论。初步考虑非机动车行驶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或8年,也可能不规定行驶证年限。
不得销售未进入目录的电动车
现状:一些电动自行车销售商违规售卖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购买后才发现按规定不能上路行驶,于是有市民提出疑问:“花几千元买来的东西,难道当废品卖了吗?”
征求意见稿:为保护老百姓的利益,引导消费者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拟在销售阶段就进行规范,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销售备案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销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备案。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公布允许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目录。未进入目录的,不得销售、登记、通行。
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提高最高时速。
对已经购买了“超标”车的消费者怎么办?征求意见稿拟规定,2009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所有权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2009年12月31日前购买、超过国家标准最高时速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指定的维修机构进行技术改造并交纳废旧电池处置费和回收押金后可以发给临时通行号牌,临时通行号牌有效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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