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声明: 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不变

来源:      2006/9/25   浏览5486次   

针对社会上流传福州市电动车将解禁报牌的消息,以及一些经销商趁机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24日,记者就市民关注的这一问题采访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该发言人称: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不变。

问:近期社会上关于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电动自行车报牌,电动自行车将要解禁的传闻是否属实?

答:我们也注意到近期关于电动自行车的这种传闻,这种传闻是没有根据的猜测和误导。福州市从2003年6月1日出台有 关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至今,始终没有考虑过解禁问题。市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仍然合法有效,将继续执行。一些经销商为了牟利,仍在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而且捕风捉影,炮制有利促销的小道消息欺骗消费者。个别媒体也对这些小道消息作了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容易引起误导。请市民不要轻信这种传闻,防止被误导。

问: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政策已经出台三年多了,为什么还要继续执行?

答:这主要是立足于福州市情。福州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必须根据福州市区道路交通情况,从维护市民出行安全和交通畅通角度来考虑。由于各种原因,市区道路交通方面,人、车、路矛盾仍然较为突出,拥堵现象时常发生。在这种交通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之前,都要执行审慎的交通增量政策。目前我市并无与电动自行车车速相适应的车道,电动自行车车速又较快,混行至慢车道甚至人行道时,对骑车者自身和他人都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必须继续执行现行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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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日起,福州市开始施行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通告》明文规定在全市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对市民在通告颁布前已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核发4年使用期限的临时号牌,临时牌证的办理时间为2003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有效期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期满后不再换发牌证,已领有临时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更新和在本市范围内买卖过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取得临时牌证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允许在本市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凡未领取本市临时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准在路上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并依法处罚。《通告》还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将禁止所有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记者 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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