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十月份实施

来源:中国摩托车网      2006/9/29   浏览8252次   

主城城市道路取缔摩托车客运

9月12日,重庆市交委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从10月1日起,《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

按本《条例》规定,由于道路特殊,下月起主城城市道路上,禁止三轮车、摩托车、人力车从事客运。主城以外区县,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允许三轮车、人力车从事客运经营,但禁止摩托车从事客运。

《条例》同时规定,使用报废车辆或擅自改装车辆从事客运的企业或个人,将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后,将报废车辆交有关部门统一销毁;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针对以前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一旦被扣,常常成了烫手山芋——车主不来接受处罚,执法部门只得将车辆放在停车场和过了处罚期,被扣车只有无限期停放直至报废的现象,新《条例》规定,10月1日起,当事人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拍卖暂扣车辆和设备,所得款扣除拍卖费用、应缴规费、滞纳金和罚款后,余额退还当事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乐 天)


(责任编辑:)


中电动车网版权声明:
中电动车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作品侵犯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和删除。

相关阅读

用户评论

游客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快讯 更多>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