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城城市道路取缔摩托车客运
9月12日,重庆市交委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从10月1日起,《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
按本《条例》规定,由于道路特殊,下月起主城城市道路上,禁止三轮车、摩托车、人力车从事客运。主城以外区县,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允许三轮车、人力车从事客运经营,但禁止摩托车从事客运。
《条例》同时规定,使用报废车辆或擅自改装车辆从事客运的企业或个人,将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后,将报废车辆交有关部门统一销毁;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针对以前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一旦被扣,常常成了烫手山芋——车主不来接受处罚,执法部门只得将车辆放在停车场和过了处罚期,被扣车只有无限期停放直至报废的现象,新《条例》规定,10月1日起,当事人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拍卖暂扣车辆和设备,所得款扣除拍卖费用、应缴规费、滞纳金和罚款后,余额退还当事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乐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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