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目前对于驾驶非机动车人员是否应当办理驾驶证尚无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应以无证驾驶为理由拒绝理赔。
家住市区永安花园的杜某于2008年10月8日驾驶电动车时,不慎将站在路边的行人吴某、何某撞伤,经市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杜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吴某、何某无责任。由于吴某、何某受伤较严重,均于事发当天住进市人民医院治疗一个月有余,出院之后后吴某与何某又遵照医生嘱咐在家休息一个月,在交警支队的调解之下,杜某向吴某与何某共支付赔偿款26000余元。在付清了全部赔偿款后杜某向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该保险公司以杜某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于是两方发生纠纷。
裕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之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杜某为其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另外,杜某购买的是电动车,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目前对于驾驶非机动车人员是否应当办理驾驶证尚无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应以无证驾驶为理由拒绝理赔。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