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审一型号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电动三轮车上路,小心违法!

来源: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2006/11/7   浏览8174次   

本报讯 “法院最终判决,中牟县阎志伟驾驶的超标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我们有权对其进行管理。这将作为我们今后执法的一个重要参照。”11月6日,郑州市交巡警四大队民警刘鹏举说。

不服处罚中牟老师上诉

2005年5月9日,中牟县教师阎志伟驾驶金鹿牌电动三轮车行至郑汴路立交桥处,被郑州市交巡警四大队民警拦下,民警认定其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并对车进行暂扣,另处1600元罚款。阎志伟不服,向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5年7月22日,法院判决,交巡警四大队对阎志伟驾驶车辆为机动车的定性是准确的,虽然目前电动三轮车在郑州市尚未实行登记,但并不意味着该类型电动三轮车可以排除在交通安全管理之外随意开上城市机动车道行驶;但是,交巡警对阎志伟的处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撤销”。

阎志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查扣电动车市民不解

昨日12时10分,交巡警四大队民警任民以无驾驶证驾驶不能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为由,在郑州市未来路与货栈街交叉口北50米处又查扣了一辆超标电动三轮车。

“明明是电动车,你凭什么说我的车是机动车?”女司机委屈地说,“电动车就没有办证的说法,能卖就应该能开!”周围不时传来围观市民的声音。

任民解释说,根据《电动车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最大车速不应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不应大于40千克。该电动三轮车已严重超标,应纳入机动车管理。

任民说,河南省没有硬性规定电动自行车上牌,所以发生车祸逃逸事件也将很难查获。

扣罚电动车仍有困难

“虽然法院最终认定,我们对阎志伟的管理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无误,并将他所驾驶的超标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范畴,但该案仅仅将这一型号的超标电动车确认为机动车,别的型号的超标电动三轮车是不是机动车,是不是应该按机动车去管理、处罚,我们还不敢说。”交巡警四大队民警刘鹏举说。刘是该案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

刘鹏举说,虽然法院将阎志伟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划入机动车范畴,但是该车又不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机动车产品公告中,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不能办理注册登记、上牌。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法律的尴尬。

就是这辆三轮惹起的官司。

( 本报记者 史佩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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