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在《第一财经日报》撰文指出,本月15日广州市公安局的“禁电令”是一项经不起公共决策机制拷问的决策。近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厂家、经销商和消费者代表召开“发展绿色交通,共建和谐广东”的行业大会,表达了请有关部门收回成命、依法决策的理性诉求。
事已至此,该如何收场,就要看政府主管部门的作为了:是一意孤行一禁到底,抑或悄无声息地偃旗息鼓,还是坦坦荡荡地重新审视已经发出的“禁电令”?
如果有关方面仍然坚持“禁电”,这不仅有违相关法律,而且将给民众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如果有关方面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默许电动车照常生产、销售、上路,虽然这似乎是一条顾全有关部门面子和当事企业和消费者的“两全之策”,但这也并非妥当之策。
笔者认为,有关方面只有知难而上,开诚布公地依法重新审视“禁电令”,作出合法决策,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使这场风波转化为促进自身建设的积极因素,并借此改进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形象。
那么到底该怎么做?笔者提出一套完整的分析和解决方案,以期通过不打任何“折扣”的方式,把这盆泼出去的水彻底收回来,既不让它影响民众的合法权益,也要契合依法行政的理念,而不是为了应对一时的危机,以曲对曲。
首先,应当明确“禁电令”的制定依据违法。禁电令的依据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第14条第2句。笔者已经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授权省级政府确定非机动车的登记管理范围,本意绝非授权其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授权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的规定,违反上位法,应由制订机关自行通过修法程序废止该规定,或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由省级人大修改。
第二,应当明确“禁电令”的制定程序违法。该条例在未依法修改之前,具有实际上的法律效力。即便如此,该禁令也应当由广州市政府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照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制定,报经广东省政府批准后加以发布。因此,广州市公安局以该局公文发布该禁令,违反相关的行政立法程序,可由其自行撤销该通知,或者由广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直至国务院撤销。
第三,比较明智的做法,当然是广州市公安局自行撤销。必须明确的是,对于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合法法律规范,才有所谓“暂缓执行”的说法。而对于这项违法的“禁电令”,根本谈不上暂缓执行,只能通过合法程序予以撤销。为了取信于民,可以考虑仍然通过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宣布撤销禁令的决定,并说明撤销的理由。
最后,应当通过听证会制定综合的合法管理措施。必须指出,对存在问题的事物不积极寻找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案,而是一禁了之,是一种不合时宜的传统做法,实际上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政管理模式。最好的方式是,交管、交通、工商、质检等主管部门联合召开听证会,充分吸收包括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在内的利益相关群体参加,出台科学、有效、合法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措施。
果能如此,则善莫大焉,这场“禁电”风波也才算圆满收场。
作者 李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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